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4:26 | 浏览次数:756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管理,规范完善捐赠物资使用和保管行为,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受境内外物资捐赠必须依法依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尊重捐赠人意愿,公开透明,主动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本制度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合法且其有权处置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包括: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上述资产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写明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接受物资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争取捐赠人按捐赠物资价值比例捐赠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捐赠物资价值的10%。 第六条 捐赠物资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接受限期使用的捐赠物资时,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应当确保捐赠物资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安全使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时,应当依据实际收到并确认入账价值后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确定入账价值方法如下: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凭据的,捐赠物资应以发票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效价格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或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确认,优先以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或类似产品价格为准。 (三)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 (四)对捐赠物资无法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得开具捐赠票据,不计入捐赠收入,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感谢信的方式予以鼓励和认可,且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五)捐赠人捐赠的无形财产和部分难以确定其资产价值的有形财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基金会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感谢信的方式予以鼓励和认可,且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三章 捐赠物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捐赠物资的管理、分配调拨和使用等。 第九条 定向捐赠物资应按照捐赠意愿和协议用途使用,非 定向捐赠物资可根据需求统筹使用。捐赠物资可以直接发放给受 益人,或委托相关组织发放。 第十条 基金会需对接收的捐赠物资做核销处理,且向财务提交物资核销手续时,需注明物资名称、数量、价值、经办人等相关信息,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发放及管理: (一)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约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发放工作。 (二)物资发放后,受助单位需向基金会开具捐赠物资接收证明,同时受助单位需将物资发放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库单、发放图片、领取名单等),及时反馈至基金会。 (三)发放物资的负责人在完成资料收集后,需及时向财务提交核销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监管: (一)基金会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基金会应自觉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真实、完整、及时做好捐赠物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