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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4:43 | 浏览次数:753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五类:

组织基本信息、工作动态信息、接受捐赠信息、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

(一) 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愿景、宗旨和使命、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组织架构、理事会简介、执行团队简介、章程等。

(二) 工作动态信息包括: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公益项目背景、目标和实施情况

(三)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四) 专项基金信息:专项基金的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

(五)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检情况等。

第三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

(一) 官方网站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二) 官方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小红书等。

(三) 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四) 现场公开(如开放日、大型活动、新闻发布会等)

(五)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披露信息。

第四条   所有向基金会捐赠物资的自然人、法人、单位和组织机构,均有权要求基金会披露信息。基金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5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披露相关信息。如申请披露的信息涉及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如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应在征求相关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披露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基金会或披露过程中通知基金会的,基金会均应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相关信息需按流程经秘书长审核后发布。重大专项事件信息披露须请示理事长批准。

第六条   基金会诚恳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所披露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地补充和更正。

第七条   基金会在信息披露后,对披露信息材料进行存档。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专项基金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九条   本制度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