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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2:53 | 浏览次数:513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重大财务会计

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对于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72小时内直接向秘书处进行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秘书处进行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秘书处负责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其他人员有权利就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情况直接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1. 银行账户被冻结。

2. 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4. 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

5. 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6. 财务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

7. 负责人擅自决定办理违反《会计法》等国家财经法规和基金会规定的其他财务会计事项。

8. 发生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在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发生后,不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告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基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阻挠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向本基金会报告,也不得在事后对报告人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基金会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