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证章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1:21 | 浏览次数:506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照及印章管理工作,确保证照及印章管理安全,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保证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照是指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开户许可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基金会运营中的所有证照;印章是指基金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依法刻制的所有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证照的管理工作。证照除正常的年审和到期更换外,凡涉及变更、注销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且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如因工作需要需使用证照复印件的,须做好登记,并注明用途。如因工作需要需借用证照原件的,须填写《证照借用申请表》,由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借出,并在证照登记表上做好登记;证照原件使用完毕后,立刻归还,并办理借用注销登记。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管理包括刻制、授权、使用、废止、更换。基金会的印章刻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非 法定机构刻制印章。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应由授权指定的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应有较强的法纪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法定代表人印章与基金会公章不得为同一人保管。 第六条 根据印章性质,印章保管人应明确为: 1. 公章的保管人为基金会秘书长; 2. 其他印章保管人为基金会财务人员。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承担保管、登记、监督等责任,应妥善保管印章、规范用印。如因违反规定使用、保管印章给基金会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追究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资料上加盖印章。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将印章借出使用。确需携带印章外出办事或出差时,应事先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并应至少两人共同登记《印章借用申请表》,共同携带印章,共同使用。印章借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应共同归还印章,并办理借用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 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经办人、审批人对盖章的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基金会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应由基金会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一条 以基金会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合同、资料、报表等文件,履行规定报批程序后,应经负责人审阅批准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基金会申请盖章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包括:申请部门、经办人姓名(本人签名)、申请日期、文件材料名称、内容摘要及拟报送部门或用途等。经基金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公章主要用于: (一)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文件,包括各类通知、请示、决定、计划、纪要、函件等。 (二)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等。 (三)因外出联系工作、出差等工作原因需要出具介绍信,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具事实证明等。 (四)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的各类报告报表、情况说明、电报传真、证书奖状等。 (五)其他主管单位批准事项或正式公文明确需使用印章的情形。 基金会公章保管人根据已签批的用章审批材料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公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内登记盖章日期、事项、报送单位等。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用于办理银行业务、支付款项以及注明法定代表人可用签章的合同等,需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五条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付款及托收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上使用。 第十六条 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开具票据、收款收据上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证照及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十八条 废止或缴销的证照及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呈批材料,并呈送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核准后交由秘书长统一废止或缴销。 第十九条 如证照或印章遗失,应立即向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由保管人填写呈批材料,详细说明遗失原因、责任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预计还需要采取的措施、责任人处罚建议等,呈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核准后,交由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条 如基金会证照或印章遗失,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更换证照或印章时,由保管人员填写更换证照或印章呈批材料,说明更换原因,并呈送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核准后,交由秘书处,按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批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将证照及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三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归理事会。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