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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1:04 | 浏览次数:440

重庆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基金会参照《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基金会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基金会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如下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基金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基金会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见附件)。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住单间或标准间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根据出差期限情况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费用,节约开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基金会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到市内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出差,早、中、晚餐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别为10元、45元、45元;到市内的其它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出差地交通费

第十  出差地交通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

十六  基金会工作人员到市外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的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的出差地交通费主要采取据实报销的方式解决到市内其它区县出差的出差地交通费按照标准分类包干使用,其中:到区县(自治县)城区所在地出差每人每天40元,延伸到乡镇及村社出差每人每天60元,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十七  出差人员由基金会派车的,不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十八  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

十九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地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第二十  基金会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不得报销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  基金会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基金会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团市委等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  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二十五  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基金会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基金会按规定报销。

二十六  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  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