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公文处理制度 |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0:38 | 浏览次数:400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文流转审签程序,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文除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请示、报告等正式公文外,还包括活动方案、合作协议、工作报表、汇报总结等普通文件。 第三条 基金会公文处理笺分为三类,适用范围遵循以下原则: (一)文件处理笺:适用于基金会起草送审的各类公文,包括常见的活动方案、合作协议、工作报表、汇报总结等。 (二)收文处理笺: 1. 主管单位收文处理笺:适用于收文对象为主管单位、办理对象为基金会的文件; 2. 基金会收文处理笺:适用于收文对象、办理对象均为基金会的文件。 (三)发文处理笺: 1. 主管单位发文处理笺:适用于以主管单位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和上行文; 2. 基金会发文处理笺: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布的相关文件。
第二章 公文拟制 第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五条 公文起草应做到: (一)文件起草须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授权和同意,重要文件须由主管单位领导的授权和同意。 (二)内容要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五)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在拟稿前应与协办单位商议形成共识。 第六条 公文审核应做到: (一)各环节责任人高度负责、层层把关。 (二)基金会办公室对公文进行初审,秘书长对公文进行审核。 第七条 基金会公文审签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及团市委的重要文件和上行文、提请决策的重大事项等,需报主管单位领导审签。 (二)以基金会名义起草的正式公文,需报主管单位领导审签。以基金会名义起草的活动方案等普通文件,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八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收文分为两种类型: (一)收文对象为主管单位,办理对象为基金会的文件,使用主管单位收文处理笺,由主管单位签收并提出拟办意见,基金会负责承办。 (二)收文对象、办理对象均为基金会的文件,使用基金会收文处理笺,由基金会秘书处签收,对收到的各类公文进行登记处理,写明文件标题、来文单位、发文字号、收文日期、拟办意见等,并交由基金会具体负责人承办。 第十条 发文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发文分为两种类型: (一)以主管单位名义发文,使用主管单位发文处理笺,按照主管单位发文流程处理。 (二)以基金会名义发文,使用基金会发文处理笺,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秘书处核稿、登记、印制、核发。 第十一条 涉密公文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十二条 整理归档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三条 公文均由秘书处统一办理、统一保管、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文保密规定。涉密文件严格按照主管单位相关保密规定进行阅读、办理、管理,到期应当销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文稿的起草、印制、收发、销毁,均实行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重要文件丢失、泄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4年5月22日基金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