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机构制度
  1.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2. >> 信息公告
  3. >> 机构制度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公文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0:38 | 浏览次数:400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文流转审签程序,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文除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请示、报告等正式公文外,还包括活动方案、合作协议、工作报表、汇报总结等普通文件。

第三条  基金会公文处理笺分为三类,适用范围遵循以下原则:

(一)文件处理笺:适用于基金会起草送审的各类公文,包括常见的活动方案、合作协议、工作报表、汇报总结等。

(二)收文处理笺:

1. 主管单位收文处理笺:适用于收文对象为主管单位办理对象基金会的文件;

2. 基金会收文处理笺:适用于收文对象、办理对象均为基金会的文件

(三)发文处理笺:

1. 主管单位发文处理笺:适用于以主管单位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和上行文;

2. 基金会发文处理笺: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布的相关文件。

 

第二章  公文拟制

第四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五条  公文起草应做到:

(一)文件起草须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授权和同意重要文件须由主管单位领导的授权和同意。

(二)内容要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四)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五)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在拟稿前应与协办单位商议形成共识。

第六条  公文审核应做到:

(一)各环节责任人高度负责、层层把关。

(二)基金会办公室对公文进行初审,秘书长对公文进行审核。

第七条  基金会公文审签遵循以下原则:

(一)涉及团市委的重要文件和上行文、提请决策的重大事,需报主管单位领导审签。

)以基金会名义起草的正式公文,需报主管单位领导审签。以基金会名义起草的活动方案等普通文件,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三章  公文办理

第八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收文分为两种类型:

(一)收文对象为主管单位办理对象基金会的文件,使用主管单位收文处理笺,主管单位签收提出拟办意见,基金会负责承办。

(二)收文对象、办理对象均为基金会的文件使用基金会收文处理笺,由基金会秘书处签收,对收到的各类公文进行登记处理,写明文件标题、来文单位、发文字号、收文日期、拟办意见等,并交由基金会具体负责人承办

第十条  发文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根据基金会工作实际,发文分为两种类型:

(一)主管单位名义发文使用主管单位发文处理笺,按照主管单位发文流程处理

(二)以基金会名义发文,使用基金会发文处理笺,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秘书处核稿、登记、印制、核发。

第十一条  涉密公文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十二条 整理归档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三条 公文均由秘书处统一办理、统一保管、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文保密规定。涉密文件严格按照主管单位相关保密规定进行阅读、办理、管理,到期应当销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销毁,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文稿的起草、印制、收发、销毁,均实行分类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重要文件丢失、泄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2024522日基金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