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0:37 | 浏览次数:467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规范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法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以及对基金会自身和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履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手续。理事会可授权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体办理。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对象依据不同事项确定,包括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 第五条 对基金会的下列事项进行请示报告: 1. 换届选举,提前或延期换届; 2. 修改章程,名称、住址、举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更; 3. 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4. 调整(含罢免)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5.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 6. 设立、调整重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8. 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9. 开展涉及民族、宗教合作交流活动; 10. 受到厅局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11.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12. 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13. 发生信访、舆情、保密、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意识形态等负面事件; 14. 设立或注销经济实体; 15.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请示汇报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4年5月22日基金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