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0:36 | 浏览次数:437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与机构文化,维护基金会良好形象,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日常工作开展,结合《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等工作,除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基本原则为:按需设岗、控制规模、注重绩效、合同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可采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两种用工方式,均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对应的用工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岗位设置分为五岗九级,分别为秘书长(高级/中级/初级)、副秘书长(高级/中级/初级)、主管(高级/中级/初级)、主办(高级/中级/初级)、专员,所对应的就职专业要求如下: 第七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筛选、面试后择优进入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按比例发放试用期工资。 第八条 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由理事会选聘,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方可试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综合部、发展部和项目部等三个部门,综合部负责基金会财税、社保、行政、人事、宣传等工作;发展部负责资源筹措、影响力传播等工作;项目部负责项目开发、实施与品牌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综合部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人员招聘、培训、合同签订、绩效评估、工资核算、社保办理、解聘辞退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员工试用期间,由对应部门负责人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工资为签订合同或协议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二条 员工在岗期间应恪尽职守,服从领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追求卓越绩效;加强自身品德修养,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员工施行绩效考核,标准参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七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章 薪资待遇 第十八条 员工薪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级发放,各岗位级别对应薪资标准参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专职员工薪酬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医疗、养老等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为工作届满12个月的员工发放年终绩效,标准为3个月月应发工资,标准参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专职员工薪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4年5月22日基金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