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0:30 | 浏览次数:434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募捐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青年志愿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捐对象 海内外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募捐类别 (一)货币类:现金、支票、汇票。 (二)非货币类:股权、证券、基金、产权契约、不动产(房产等)。 (三)物资、技术服务类。 第四条 募捐方式 (一)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三)通过搭建网络及互联网平台募捐。 (四)通过结合企业产销渠道,开展产品附捐募捐。 (五)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并实施相关公益项目。 (六)其他募捐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 第五条 募捐原则 (一)所有募捐方式均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一募捐目的的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明确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在十日内补齐。 (三)所有募捐行为应当使用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未经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 (四)募捐过程中保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五)加强对公开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资金用途应在筹款过程中公示或与捐赠人达成一致约定,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六)给予捐赠人积极热情的服务,并按各项目的承诺给予反馈。 (七)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八)所有募捐活动都应遵循基金会行为底线准则。 第六条 捐赠反馈 (一)基础反馈 1. 开具捐赠票据; 2. 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投拆; 3. 邀请参加年度捐赠人大会并颁发相应捐赠荣誉奖牌或证书。 (二)项目反馈 1.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及使用情况); 2. 根据项目情况和实施要求,定期反馈项目建议书、项目执行方案、受助人申请材料、项目月度或季度报告、项目中期或年度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终期)等; 3. 基金会如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1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定制服务 1. 冠名公益基金或捐赠项目等; 2. 邀请参与项目启动仪式、寻访、总结及表彰会; (四)捐赠倡导 1. 根据相关捐赠及项目取得的社会影响力,基金会将倡导合作媒体提供相应的传播支持; 2. 在基金会自媒体平台对捐赠人及项目启动、进展、总结进行传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5日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