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0:30 | 浏览次数:510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并由团市委进行业务管理,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 第二条 为规范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使用与管理、终止,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特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在基金会总账下,设立专门用于开展某类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的基金。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负责。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与基金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基金设立的目的,可由发起人提出,经基金会审核命名。发起人在与基金会协商的基础上可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但在该基金名称前,须冠以“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基金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子基金。 第六条 在专项基金初始设立时,双方须签订协议,明确该专项基金的时限、用途、管理办法等,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纳入专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专项基金起设额度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初始设立本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账面运作存留资金不得低于初始设立本金的百分之十。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成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含机构或个人简介); (二)拟发起专项基金使用方案(项目、活动方案); (三)发起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相关材料均需加盖机构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基金会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按相应的流程予以批复:设立本金为5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由秘书处报理事长审批后生效,报理事会备案。设立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须召开理事会研究审议。 第八条 专项基金应由基金会设置专帐和专人严格管理,定期公告。捐款到账后(捐物验收后)由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票据抬头原则上填写汇款方,如有更改,请汇款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九条 捐赠行为一旦发生,其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由捐赠人向基金会转移,捐赠人不再拥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向使用。接受的捐赠不能直接返回到捐赠人处,规避捐赠方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 专项基金在腾讯公益、支付宝公益、字节跳动公益等网络平台上发起的公益项目,需及时在基金会备案并按照发起时公示的项目内容执行。项目结束后,分别向基金会、募捐平台报结项报告,同时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项目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可向专项基金按不高于年度支出的百分之十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基金会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该项支出可由双方协商后减免,须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与发起人共同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第一届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双方委派,任期五年。以后各届主任、副主任由双方确定是否变更人选。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 (二)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年度任务; (三)负责该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 (四)编写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算; (五)其他。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需由管委会提交公益慈善项目、活动建议方案(含预算)等材料。经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该公益慈善项目、活动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公益项目决算报告,基金会和发起人均有权否决不符合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 第十四条 在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基金会和发起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十五条 项目、活动运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名目:项目人员工资、福利费、劳务费、专家费、宣传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会议费、租赁费、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具体依照《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按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账面运作存留资金低于初始设立本金百分之十并连续超过六个月时,专项基金将自动进入暂停期。若在六个月的暂停期内仍无进展,该专项基金则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第四章 终 止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的; (二)签定协议已到期的; (三)连续十二个月未开展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的; (四)账面运作存留资金低于初始设立本金百分之十并连续超过十二个月的; (五)捐赠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六)违反协议内容、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应报基金会审批,并由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审计结果转交捐赠方。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捐赠人意愿,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5日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