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机构制度
  1.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2. >> 信息公告
  3. >> 机构制度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1月13日 10:08 | 浏览次数:642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策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切实维护基金会、捐款方、执行方、受益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项目类型及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类型包括限定性项目非限定性项目第三方发起合作项目

(一)限定性项目的管理

1. 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人对捐赠财产有明确具体的用途和使用方式,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资助的公益项目

2. 按照捐赠方意愿,基金会可以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具体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协议的受益人不得是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

3. 根据限定性项目执行单位的不同,分为由捐赠方执行、第三方执行和基金会自行执行三种类型

1由捐赠方执行的,可在《捐赠协议》中一并约定执行事宜;

2由捐赠方指定或者由基金会委托第三方执行的,基金会与执行方签订《执行协议》;

3由基金会自行执行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并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执行事项。

4.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工程项目的,应该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公益工程项目审批手续由受赠单位办理;

2由受赠单位或捐赠单位或共同组织工程施工;

3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但项目名称应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二)非限定性项目的管理

1. 限定性项目是指基金会利用基金会财产中不受捐赠人具体用途和使用方式限定约束的资产所资助的公益项目

2. 非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可由受资助单位提出申请或由相关公益机构推荐,基金会秘书处确定也可由秘书处直接确定。

(三)第三方发起合作项目的管理

1. 第三方发起合作项目是指基金会与第三方合作发起的具有长期合作性质的专项基金、专项合作项目,以及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平台上遴选并达成合作协议的项目。

2. 基金会支持和鼓励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公益项目。第三方是项目的发起人,基金会对项目负管理和法律责任。合作双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就项目设立目的、财产使用、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进行详细约定。

3. 互联网募捐项目须符合民政部有关公募项目方案、备案管理、平台管理、财务管理、财产管理等有关规定,须符合有关互联网募捐平台、媒体的相关管理规定。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基金会制订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年度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第三方发起合作项目的立项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时效性及持续性。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基金会秘书处对立项或遴选项目申报材料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前期调研。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服务或资助范围开展服务或资助工作,全年接收项目申报和合作。基金会所有服务类、资助类和互联网募捐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八条  按捐赠人意愿申请立项的项目审批,必须由秘书提出立项建议,报理事长批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立项属于非定向捐赠,由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立项建议,经理事会批准后可立项。

第九条  项目计划书实施办法及评估书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条  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原则

(一)严格合法合规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统一管理、规范运作、有效监督、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自主项目和合作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慈善项目计划及预算,完善执行方案和任务标准,招募项目实施承接单位,报理事会批准后,按进度逐一组织实施、督导与评估。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项目及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报理事会批准

与第三方合作的专项项目遵循以下规定

1. 项目须对合作方资格、资信情况、项目的公益性质、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点甄别和论证,并在项目申请中说明;

2. 互联网募捐平台上遴选的项目参照上款规定,按项目申报立项,一般应在实现公开募集目标时签订《合作协议》;也可以在决定合作时签订协议,根据募款情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如不具备实施条件,终止项目运作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平台的要求,依项目公示条件妥善终止;筹集的资金经双方协商妥善处理

3. 互联网募捐平台上遴选的项目,执行期间须定期公布项目进展,每隔1个月在平台公布一次;超过6个月的,每隔3个月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进展说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项目活动,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合作方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该项目由基金会资助,并注意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如需使用基金会形象标志,需与基金会确认使用正确版本

第十六条  捐赠协议》签署后,项目合作方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安排等重要内容,应向基金会递交项目变更申请,待基金会书面确认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未经基金会同意,项目目标或资金用途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合作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合作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启动资金根据约定按时拨付,申请拨付过程款和尾款前,项目负责人或合作方须提交项目阶段性或总结报告,秘书处或理事会审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与基金会合作的互联网募捐项目,基金会将收取筹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管理费用。项目在达到一定筹款额度或执行标准后,自合作方申请日起,基金会需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申请款项,合作方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

 

 项目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估基于项目问责和项目学习的目的,对项目的管理机制、实施过程及产出、项目效果及影响、项目经验与不足、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调查与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或合作方提交项目执行和反馈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目标或要求是否实现、输出文件或记录是否完整、项目执行是否在预算范围内等,秘书处或理事会将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或合作方等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项目,秘书处应视情况进行实地访察评估,提交访察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阶段,秘书处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合作项目填写结项表)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须向秘书处提出结项申请。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

 

 项目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平台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合作方指定信息专员负责项目的信息报送、存档管理,包括为项目提供信息数据支持、项目数据信息分析、编报数据信息等,确保项目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信息专员接受本组织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进展及成效。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成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捐赠协议规定的,基金会有权撤销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如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基金会有权追究项目合作方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执行方应终止项目执行并将尾款退回基金会,已有的项目相关成果提交基金会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办法20231225日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