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 浏览次数:3741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3. 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4.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5. 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须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 发起人; 2. 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 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 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提供或接受劳务; 2. 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 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3年12月25日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