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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 浏览次数:3741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3. 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4.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5. 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1.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须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 发起人;

2. 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 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 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提供或接受劳务;

2. 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3. 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事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20231225日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