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 浏览次数:3877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肃财务纪律,规范财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原则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纪律。 (二)坚持在主管单位管理下,正确处理日常收支和事业发展需要的资金。 (三)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五)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独立核算、收支透明、秘书长负责的原则,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财务执行过程; (二)审定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基金会的财务报告; (二)针对有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反映基金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基金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模范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制度,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职责。 (二)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真核算,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基金会财产来源与使用情况,按时报账、记账、核算,定期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基金会每年年初根据上年资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需将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分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遵循“足额编报收入、优化项目结构、细化支出明细”的原则。基金会所有筹集的资金应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捐赠人意愿规划资金使用方向,将相应的资金归集于相应的项目使用。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需要并报主管单位业务联系部室审批;单个项目资金20万元至100万元(含)需要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单个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需要召开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和使用专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入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服务收入是指争取政府及其他单位的购买服务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七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独设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银行入账。 第十九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四)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收入审签权限 收入以签订的单个协议为依据。非财政资金50万元(含)以下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签,50万元至100万元(含)报主管单位相关部室(中心)负责人审签,100万元以上经主管单位领导审签。财政资金均需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相关部室(中心)负责人、主管单位领导分别审签。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销规定及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各项费用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资助支出和经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并严格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公益事业支出: 1.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按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 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3. 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4. 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二)管理费用支出: 1. 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全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2. 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 (三)筹资费用支出: 1. 筹资费用不得超过全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五; 2. 筹资费用主要用于义卖、义赛、义演、慈善晚宴、劝募物资制作等与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支出: 真实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支出审签权限 支出以签订的单个协议为依据。非财政资金10万元以下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签支出,10万元(含)至20万元由主管单位领导审签支出,20万元(含)以上报主管单位领导审签并经主管单位书记会议审议通过后支出。财政资金20万元以下由主管单位领导审签支出,20万元(含)以上报主管单位领导审签并经主管单位书记会议审议通过后支出。 第二十五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因公确需用现金办理支付费用的,经理事长批准可以办理借款,一次借款不超过1万元。 (二)借款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偿还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的,财务人员停止受理该部门其他借款申请。 (三)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还借款超过六个月的,一律视同挪用公款处理,并按同期银行利率加收利息。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支票。 第二十七条 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二)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接受货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六)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由本基金会负责登记造册,报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销毁。 (七)使用范围: 1. 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2. 增值税发票 用于业务范围内的购买服务所需要,开具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支票管理: 基金会出纳向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领用支票后,必须在15天内凭原始单据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由秘书长统一领导、归口秘书处管理。秘书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要防止资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一)固定资产管理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 1.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 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3.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理事会审批,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 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规范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三)捐赠物资的管理 是指社会各界捐赠给基金会的各类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实现捐赠人的捐赠意愿。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终由秘书处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年底前将清查结果反馈财务管理部门,便于开展年度财务决算。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支出原则上不允许超出预算,如发生超出预算事宜,理事长要在理事会会议上说明理由;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开展各类财务工作。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会议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长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的范围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收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与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章程》的规定每年末在机构网站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处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4年5月22日基金会三届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