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会议制度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 浏览次数:3749 |
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充分体现理事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重庆市青年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职能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议事范围包括: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基金会日常工作,就基金会发展的较大事项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研究并讨论人事变动、人事薪酬调整等;指导秘书处等机构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会议议程、议题由秘书处确定。理事会会议要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基金会党支部书记、有关单位及基金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受托人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反对意见应当记录于会议纪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和记录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审议事项的结果;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十一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及材料,特殊情况下,会议结束可由秘书处收回纸质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参加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3年12月25日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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